上海市普陀少年科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普陀少年科学院是由普陀区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学生组成
的青少年科技团体。普陀少年科学院要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创新”的有关指示为指导思想,努力提高少年院士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为培养全面发展的科学事业的接班人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
普陀少年科学院要树立“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工作目标,成为培养青少年优秀科技人才的基地。为贯彻“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少年科学院要在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上下功夫,倡导科学精神,提高全体青少年的科学素质。
第三条
工作职责:组织少年院士开展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少年院士的组织能力、科研能力和科技传播能力,推动全体青少年的科技活动。
第四条 工作任务:
一、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少年院士的科技活动能力。
二、组织少年院士对科技教育活动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提高少年院士的科研能力。
三、加强少年院士与两院院士的学习交流活动,教育少年院士从小树立远大志向,脚踏实地的开展各项活动。
四、组织少年院士开展科技传播活动,使少年院士成为学校青少年科技活动的核心力量,带动广大青少年,提高全体青少年的科学素质。
五、积极研究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中的问题,鼓励少年院士参加相关的科技竞赛、科学论坛,科学讨论会等活动,协助少年院士做好科学论证,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工作。
六、关心少年院士的学习与生活,积极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加强同国内外青少年科技社团的联系与交流。
第二章
院士
第五条
普陀少年科学院院士是普陀区青少年科技活动的最高荣誉称号,参加少年科学院,须遵循自愿的原则,由本人申请,经少年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由理事会审议批准,方可授予院士称号。
第六条
凡在普陀区中小学、职校求学的学生(含普陀区区辖范围内的中专、技校学生)、承认本院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普陀少年科学院院士:
一、在市级或市级以上的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二、在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者;
三、在青少年科技传播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四、在青少年科技研究型课程的课题研究方面及其他涉及青少年科技教育
领域中的杰出代表。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审议,撤销其院士称号:
一、在校发生重大违规事件者;
二、在科技活动中有舞弊行为者;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少年科学院组办的科技活动,经教育仍不改者;
第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有普陀区少年科学院院士称号:
一、转学或升学等原因离开普陀区的学生;
二、中途退学的学生
三、毕业升入大学的学生。
第九条 荣誉院士
凡因第八条所述情况而不再享有普陀少年科学院院士称号者,可根据其本人的意愿,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院士称号。
荣誉院士也应积极参加少年科学院的活动。
第十条 院士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少年院士对院务工作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少年科学院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优先参加市区各项科技活动;
4、可获得少年科学院推荐,参加更高层次的学习与活动。
二、义务:
1、积极参加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
2、向广大学生积极宣传科学知识、推动青少年科技活动向更高更普及发展。
3、执行少年科学院的决议,完成少年科学院委托的工作任务。
4、如有调动或变动,及时通知少年科学院秘书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少年科学院实行院士制。院士大会是少年科学院的决策机构。由院士大会选举少年科学院理事会。
本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过集体讨论审议,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院士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少年科学院理事会召集,少年科学院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
换届应按少年科学院章程规定如期举行。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提前或延期必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并上报普陀区教育局。
第十三条 院士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普陀少年科学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少年科学院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聘请秘书处成员;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团成员,授予荣誉院士称号。
四、决定少年科学院终止活动;
五、决定少年科学院的重大事项;
六、行使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
在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少年科学院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学期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理事长召集。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委托院秘书处主持日常事务工作,贯彻执行院士大会决议。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院士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聘请秘书长。
三、制定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少年科学院的重要事项;
五、筹备下届院士大会工作事宜;
六、撤销院士称号;
七、领导少年科学院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任期均不得超过二届。
第十五条
少年科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少年科学院的学术权机构,负责少年院士的资格审核、学术评议等工作。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秘书处提名,理事会批准通过。
第十六条
根据少年科学院的工作需要,特设置秘书处。秘书处的工作主要是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并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由理事会聘请有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科技教育工作者担任。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可连续聘用。
第十七条
少年科学院可设立各学科委员会,组织少年院士开展各项青少年科技活动。
学术委员会也应积极组织广大青少年,参与旨在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的各项科技、科普活动。
学科委员会的设立与撤销,须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并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少年科学院聘请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各学科的专家教授、知名的科技工作者担任导师,建立导师团。
第十九条
普陀区各学校在适当的时候,可向普陀少年科学院申请在学校设立少年科学院分院。
第四章
领导关系
第二十条
普陀少年科学院受普陀区教育局领导,受普陀区青少年中心的
业务指导。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一条
普陀少年科学院因特殊情况无法开展活动而需终止时,按以下程序进行终止手续:
一、由理事会讨论,提出终止报告,经院士大会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二、理事会、院士大会无法召开时,由理事长提出终止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院决定终止时,须成立清算小组,对财务等方面进行清理,对受聘人员等提出善后意见,并依法办理终止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普陀少年科学院章程经院士大会审议通过,报普陀区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上海市普陀少年科学院。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